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及公示情况说明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2024年6月17日,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7月8日
(3)公示方式:公司oa平台公示
(4)反馈方式:以设立电话、电子邮箱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情况。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