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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9

关于对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28 号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邹艾艾、李其林、王斯淳:

你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736.53万元,同比下降71.55%。你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2年相比下降50%以上,但未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迟至2024年4月17日才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1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邹艾艾、总裁李其林、财务总监王斯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4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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