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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锋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9

股票简称:乔锋智能股票代码:301603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2号101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零二四年七月

特别提示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锋智能”、“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4年7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词语含义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中证网(www.cs.com.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国金融新闻网(www.financialnews.com.cn)、中国日报网(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多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20,76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22,942,135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9.0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公司发行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本次发行价格为26.50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截至2024年6月25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6.69倍。

截至2024年6月25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股票代码证券简称2024年6月25日收盘价(元/股)2023年扣非前每股收益(元/股)2023年扣非后每股收益(元/股)2023年扣非前静态市盈率(倍)2023年扣非后静态市盈率(倍)
300083.SZ创世纪5.910.11540.038551.21153.51
601882.SH海天精工23.451.16761.029120.0822.79
688697.SH纽威数控15.720.97240.844616.1718.61
688558.SH国盛智科18.381.08091.000417.0018.37
算术平均值(剔除极值)17.7519.92

注:1、T-4日收盘价数据来源于Choice金融终端;

2、2023年扣非前/后每股收益=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T-4日总股本;

3、创世纪2023年扣非前后静态市盈率因显著高于其他可比公司平均水平,故作为极值剔除;

4、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价格

26.5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19.96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

年6月25日(T-4日)发布的“C34通用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26.69倍;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19.92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七)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本次发行价格为26.50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

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下文所述“报告期内”具体指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致力于数控机床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广泛应用于通用设备、消费电子、汽摩配件、模具、工程机械、军工、能源、医疗器械、航空航天、5G通讯等众多下游行业。下游行业固定资产投资是影响机床行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而固定资产投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国民经济的增长幅度。目前受到中美贸易摩擦等因素影响,宏观经济整体形势较为严峻,若未来宏观经济增长继续放缓,将导致下游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需求下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机床行业企业数量众多、行业集中度较低,未来行业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一方面,山崎马扎克、德马吉森精机、大隈、牧野等跨国公司技术实力雄厚、规模大,在国内高端机床市场中占据较高的份额,如果境外先进企业加大在中国市场的开拓力度,将对国产品牌构成较大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部分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数控机床企业持续增加研发投入,提高产品及服务竞争力,若公司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继续巩固自身优势,将影响公司市场占有率和利润水平。

(三)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4.89%、29.04%和28.99%,总体较为稳定,其中,2022年度的毛利率较2021年度下降主要系定价调整和自2021年下半年铸件采购价格上涨所致。未来,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市场竞争压力加大,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存在下滑的风险。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下滑的风险因素主要包括:1、若未来宏观经济的增速继续放缓、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不排除通过实

施适当的调价策略加快市场推广,扩大市场份额;2、公司加快经销模式的布局,经销的毛利率低于直销;

、公司产品的成本结构中,直接材料成本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各期分别为85.85%、84.47%和83.38%。公司产品的原材料主要包括机身铸件,以及数控系统、线轨、丝杆等功能部件。报告期内,数控系统、线轨、丝杆等功能部件的市场价格整体较稳定,公司采购价格因采购规模提升总体略有下降;报告期内铸件价格存在一定的波动,其中2021年下半年有较大幅度的上涨,2022年回落后保持平稳。若未来原材料价格上涨,将对公司产品的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综上,受市场竞争状况、公司经营策略、原材料价格等因素影响,公司毛利率存在下滑的风险。

(四)创新风险数控机床行业属于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技术创新是公司发展壮大的核心要素之一,数控机床产品的技术主要体现在高精度、高稳定性、高效率、智能化等方面。目前,国内机床市场逐步往高端化、复合化方向发展,如果公司不能准确把握高端机床的技术发展趋势,不能对技术研发路线作出合理的安排,不能持续实现技术突破,将影响公司未来持续发展能力。

(五)进口核心部件供应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部分核心部件如数控系统、丝杆、线轨主要来自发那科、三菱、THK等国际品牌。一方面,国际品牌的核心部件技术成熟,在国内机床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较高,国产机床企业中高档产品可选择的核心部件品牌较少,议价能力不强,由此可能导致公司采购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因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及地缘政治影响,上述核心部件可能受到交期延长、关税提升等潜在风险影响,增加公司经营难度和经营成本,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4〕673号”文同意注册,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

号)同意,乔锋智能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乔锋智能”,证券代码为“301603”。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22,942,135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4年

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7月10日

(三)股票简称:乔锋智能

(四)股票代码:301603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0,760,000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190,000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2,942,135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7,817,865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038,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战略配售对象为安信资管乔锋智能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乔锋智能资管计划”)和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保投基金”),上述战略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

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1,209,865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4.01%。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比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蒋修华48,000,00039.75%2027年7月10日
王海燕32,000,00026.50%2027年7月10日
南京乔融742,5000.61%2027年7月10日
3,007,5002.49%2025年7月10日
南京乔泽2,285,0001.89%2027年7月10日
1,465,0001.21%2025年7月10日
同方汇鑫3,070,0002.54%2025年7月10日
小计90,570,00075.00%-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安信资管乔锋智能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583,0182.14%2025年7月10日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3,454,9822.86%2025年7月10日
小计6,038,0005.00%-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股份(限售股份)1,209,8651.00%2025年1月10日
网下发行股份(无限售股份)10,866,1359.00%2024年7月10日
网上发行股份12,076,00010.00%2024年7月10日
小计24,152,00020.00%-
合计120,760,000100.00%-

注1:以上数据各分项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2:南京乔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南京乔融”,下同;南京乔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南京乔泽”;深圳市同方汇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同方汇鑫”;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修华、王海燕,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杨自稳、蒋修玲、江世干、蒋旭、王焱,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提交本次上市申请前

个月内的新增股东牟胜辉(南京乔融原合伙人,本次上市申请前

个月内在南京乔泽新增财产份额)、杨晓涛、徐忠仁、张斌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是: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518Z0089号),2022年度和2023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18,508.10万元和16,034.00万元,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因此,发行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2.1.2条中第(一)项的标准:

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此外,公司亦符合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根据2024年

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

号)之“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一、新规则第

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新规则发布之日公司已通过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故适用原规则第

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rfineIntelligentEquipment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9,057.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蒋修华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9年5月5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12月26日
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东路632号101室
经营范围研发、产销、维修:通用机械设备、通用机械零配件;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数控机床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C34)”
邮政编码523570
电话0769-82328091
传真0769-82328090
互联网网址http://www.jirfine.com
电子邮箱ir@jirfine.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陈地剑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联系电话0769-82328093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债券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蒋修华董事长、总经理2022.12.26-2025.12.254,800.00通过南京乔融间接持有3.75万股,通过南京乔泽间接持有3.75万股4,807.5053.08-
2杨自稳董事、营销总监2022.12.26-2025.12.25-通过南京乔泽间接持有35.00万股35.000.39-
3罗克锋董事、财务总监2022.12.26-2025.12.25-通过南京乔融间接持有35.00万股35.000.39-
4牟胜辉监事会主席、东莞工厂总经理兼任董事长助理、南京腾阳常务总经理2022.12.26-2025.12.25-通过南京乔融间接持有25.00万股,通过南京乔泽间接持有10.00万股35.000.39-
5胡真清监事、技术执行总监2022.12.26-2025.12.25-通过南京乔融间接持有15.00万股15.000.17-
6王有亮职工代表监事、研发总监2022.12.26-2025.12.25-通过南京乔融间接持有10.00万股10.000.11-
7陈地剑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22.12.26-2025.12.25-通过南京乔融间接持有25.00万股25.000.28-
8夏志昌副总经理2022.12.26-2025.12.25-通过南京乔泽间接持有18.00万股18.000.20-
9刘崇独立董事2022.12.26-2025.12.25-----
10吕盾独立董事2022.12.26-2025.12.25-----

注:间接持股数量=中间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中间主体股权比例。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蒋修华、王海燕夫妇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蒋修华先生和王海燕女士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53.00%和

35.33%的股份,二人合计控制发行人88.33%的股份表决权。此外,蒋修华先生分别通过南京乔融和南京乔泽间接持有公司0.04%和0.04%的股份;王海燕女士分别通过南京乔融和南京乔泽间接持有公司0.78%和0.71%的股份。

蒋修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5197510******,EMBA在读。1998年1月至2001年1月历任厦门大金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销售经理;2002年1月至2009年1月任新创机械(香港)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2004年8月至2009年4月经营东莞市寮步乔锋机械经营部;2009年5月创办乔锋有限,2009年5月至2013年11月任乔锋有限执行董事兼经理;2013年12月至2019年12月任乔锋有限执行董事,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王海燕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2年3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5198203******,初中学历。2009年5月创办乔锋有限,2009年5月至2019年12月任乔锋有限监事;2012年12月至2019年1月任南京乔辉机械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任乔锋有限出纳;2019年12月至今任公司行政主任。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修华、王海燕均系南京乔融和南京乔泽的有限合伙人。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为增加对核心人员及骨干员工的凝聚力及稳定性,公司通过设立员工持股平台南京乔融、南京乔泽实施股权激励。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南京乔融、南京乔泽分别持有公司3.11%和3.11%的股份,具体如下:

(一)南京乔融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南京乔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1日
认缴出资额1,500.00万元
实缴出资额1,500.00万元
注册地址或主要经营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水保东路9号1幢等
执行事务合伙人蒋福春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营业务乔锋智能持股平台

2、出资结构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南京乔融的认缴出资总额、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锁定期(月)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1蒋福春40.002.671210.00
2王海燕282.0018.803670.50
3张鹏140.009.331235.00
4罗克锋140.009.331235.00
5牟胜辉100.006.671225.00
6陈地剑100.006.671225.00
7邓后云80.005.331220.00
8胡真清60.004.001215.00
9许波40.002.671210.00
10崔艳峰40.002.671210.00
11王有亮40.002.671210.00
12吕涛40.002.671210.00
13焦建32.002.13128.00
14栾广伟32.002.13128.00
15杨德生32.002.13128.00
16蒋修江25.001.67126.25
17袁文浩24.001.60126.00
18罗佩24.001.60126.00
19王培波24.001.60126.00
20曾昭金20.001.33125.00
21唐银华20.001.33125.00
22张志刚20.001.33125.00
23邓自红20.001.33125.00
24陈苁森20.001.33125.00
25范增宝20.001.33125.00
26张开华20.001.33125.00
27文志钢20.001.33125.00
28蒋修华15.001.00363.75
29王爽12.000.80123.00
30蒋锋10.000.67122.50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锁定期(月)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31杨及时8.000.53122.00
合计1,500.00100.00-375.00

(二)南京乔泽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南京乔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1日
认缴出资额1,500.00万元
实缴出资额1,500.00万元
注册地址或主要经营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水保东路9号1幢等
执行事务合伙人蒋林华
企业类型港、澳、台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主营业务乔锋智能持股平台

、出资结构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南京乔泽的认缴出资总额、合伙人及其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锁定期(月)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1蒋林华32.002.13128.00
2王海燕259.0017.273664.75
3杨自稳140.009.333635.00
4蒋旭100.006.673625.00
5蒋修玲100.006.673625.00
6张斌100.006.673625.00
7夏志昌72.004.801218.00
8江世干40.002.673610.00
9王焱40.002.673610.00
10牟胜辉40.002.673610.00
11杨晓涛40.002.673610.00
12徐忠仁40.002.673610.00
13郭亮32.002.13128.00
14江玉兰32.002.13128.00
序号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锁定期(月)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数(万股)
15杨志雄32.002.13128.00
16白飞龙32.002.13128.00
17陈春雷32.002.13128.00
18孔令华32.002.13128.00
19钟凤连32.002.13128.00
20袁志永32.002.13128.00
21尹清江32.002.13128.00
22石双志28.001.87127.00
23贺国建24.001.60126.00
24杨媛玲24.001.60126.00
25马俊24.001.60126.00
26刘伟桥22.001.47125.50
27梁区20.001.33125.00
28张成20.001.33125.00
29王浩16.001.07124.00
30张猛16.001.07124.00
31蒋修华15.001.00363.75
合计1,500.00100.00-375.0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前述股权激励均已授予完毕,发行人无正在执行的其他股权激励或其他制度安排,亦不存在上市后的行权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1蒋修华48,000,00053.0048,000,00039.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王海燕32,000,00035.3332,000,00026.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南京乔融742,5000.82742,5000.6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员工持股平台
3,007,5003.323,007,5002.4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南京乔泽2,285,0002.522,285,0001.8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员工持股平台
1,465,0001.621,465,0001.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同方汇鑫3,070,0003.393,070,0002.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3,454,9822.8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7安信资管乔锋智能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583,0182.1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8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209,8651.0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90,570,000100.0097,817,86581.00--
二、无限售流通股
1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0,866,1359.00-
2网上发行无限售股份--12,076,00010.00-
小计--22,942,13519.00--
合计90,570,000100.00120,760,000100.00--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29,203户,其中,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蒋修华48,000,00039.7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王海燕32,000,00026.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南京乔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42,5000.6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007,5002.4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4南京乔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85,0001.8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1,465,0001.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5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3,454,9822.8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深圳市同方汇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3,070,0002.5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安信证券资管-兴业银行-安信资管乔锋智能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583,0182.1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8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93,4100.08%-
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2380.03%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2
10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5860.02%网下投资者获配股票数量的1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合计96,757,23480.12%-

前十名股东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个月。

七、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情况

(一)战略配售总体情况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安信资管乔锋智能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583,018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56%。在综合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本次发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确定为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中保投基金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454,982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1.44%。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战略投资者名称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安信资管乔锋智能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2,583,01868,449,977.0012
2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3,454,98291,557,023.0012
合计6,038,000160,007,000.00-

注:1、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2、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038,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038,000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因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相同,无需向网下回拨。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安信资管乔锋智能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发行人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乔锋智能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583,018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56%。乔锋智能资管计划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安信资管乔锋智能高管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4年5月17日

备案时间:2024年5月22日

备案编码:SAKZ88

募集资金规模:乔锋智能资管计划的设立规模为6,863.00万元,其中6,845.00万元用于支付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认购价款,18.00万元用于支付乔锋智能资管计划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

管理人: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乔锋智能资管计划份额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担任职务劳动关系所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认购金额(万元)资管计划份额持有比例(%)
1蒋修华董事长、总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1,200.0017.49
2陈地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10.004.52
3胡真清监事、技术执行总监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00.001.46
4步秀梅财务中心副总监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33.001.94
5肖才财务中心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78.002.59
6钟凤连财务中心副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200.002.91
7罗小芳财务中心会计乔锋智能装备股核心员工100.001.46
份有限公司
8李艳东莞工厂主任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25.001.82
9蒋旭供应链总监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200.002.91
10汪应敏供应链中心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10.001.60
11代秀庭人力资源中心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00.001.46
12蒋福春行政总监、东莞钜辉总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370.005.39
13徐永臣行政中心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215.003.13
14蒋修玲行政专员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05.001.53
15贺国建研发中心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00.001.46
16陈春刚营销中心大客户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00.001.46
17陈虞洲营销中心大客户总监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53.002.23
18崔艳峰营销中心大区副总监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75.002.55
19张斌战略发展部总监、董事长助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370.005.39
20王璐证券部证券事务代表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员工280.004.08
21许波营销中心业务中心总监南京市腾阳机械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00.001.46
22杨艳青营销中心经理南京市腾阳机械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00.001.46
23石双志营销中心渠道总监南京市腾阳机械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00.001.46
24王浩营销中心大区副总监南京市腾阳机械有限公司核心员工150.002.19
25王小龙宁夏福思泰总经理宁夏福思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核心员工341.004.97
26杨晓涛宁夏乔锋总经理宁夏乔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核心员工500.007.29
27徐忠仁宁夏乔锋执行董事、公司营销总监助理宁夏乔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核心员工490.007.14
28王新炜研发中心副院长乔锋智能装备股核心员工195.002.84
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29郑朝博研发中心副总监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核心员工158.002.30
30莫晶晶研发中心经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核心员工105.001.53
合计6,863.00100.00

注:

、参与人均与发行人、发行人分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务合同;

、各分项数加总与合计数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三)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综合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本次发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确定为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中保投基金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454,982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1.44%。

(四)限售期乔锋智能资管计划及中保投基金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019.00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公开发行的价格为26.5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4.9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14.1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19.9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18.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64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其

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03.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战略投资者组成。其中,乔锋智能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583,018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56%,中保投基金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3,454,982股,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1.44%。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03.8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因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相同,无需向网下回拨。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690.6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724.55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2,415.20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回拨情况确定。

根据《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6,177.31958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发行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483.05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07.6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5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207.60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5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0.0269807908%,有效申购倍数为3,706.34059倍。

根据《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1,982,590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317,538,635.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93,410股,放弃认购金额为2,475,365.00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2,076,000股,缴款认购金额为320,014,000.00元,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放弃认购金额为0元。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93,410股,包销金额为2,475,365.00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3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0,003.50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4年7月5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4]518Z0084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9,038.43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如下:

发行费用概算费用类型金额
保荐承销费用5,600.25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1,450.00万元
律师费用1,443.40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76.42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费用68.37万元
总计9,038.43万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

本次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99元/股(新股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新股数量)。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70,965.07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6.11元(按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1.40元(按照本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518Z0089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4]518Z0559号),请投资者查阅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2024年1-3月的主要财务信息以及2024年1-6月经营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将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银行名称银行账号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338090100108898888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44297001040034589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769903716810008
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平广电支行578000014832055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担任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应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文务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保荐代表人:廖信庭、琚泽运项目协办人:李卓群项目组成员:曹月华、彭垠坤、牛诗皓(已离职)、宁琼梦、郑斯方电话:0755-82825427传真:0755-81688090联系人:廖信庭、琚泽运

三、为公司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廖信庭、琚泽运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廖信庭先生,国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

曾负责或参与瑞鹄模具IPO、深水海纳IPO、豪鹏科技IPO等项目审核或现场工作,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廖信庭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琚泽运先生,国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鲁西化工非公开发行、宇顺电子非公开发行、大族激光公开发行可转债、三联锻造IPO等项目,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与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琚泽运先生自执业以来,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处罚。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蒋修华、王海燕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1月1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内(如适用)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

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股东同方汇鑫、南京乔泽、南京乔融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公司股东、董事杨自稳承诺

①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1月1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③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就任发行人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④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

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⑤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公司股东、监事会主席牟胜辉承诺

①就本人于2021年12月通过南京乔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1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特定股份”),本人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特定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于2019年12月24日通过南京乔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发行人25万股股份,本人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如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

③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1月1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④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就任发行人监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⑤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⑥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

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罗克锋、胡真清、王有亮、陈地剑、夏志昌承诺

①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如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减持底价)。

③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1月1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④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就任发行人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⑤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⑥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其他股东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近亲属、股东蒋修玲、江世干、蒋旭、王焱承诺

①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1月1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③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④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公司股东杨晓涛、徐忠仁承诺

①就本人于2021年12月通过员工股权激励间接持有发行人10万股股份(以下称“特定股份”),本人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特定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公司股东张斌承诺

①就本人于2021年12月通过员工股权激励间接持有发行人25万股股份(以下简称“特定股份”),本人承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特定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确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相关要求,公司制定了《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1、稳定股价的预案内容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则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该等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相关内容,并经公司董事会、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后实施。就前述回购股票及其信息披露事宜,公司除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亦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回购股票方案后,须依法通知债权人,并

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证券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自办理完毕前述审批或备案手续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实施回购股票方案;

(2)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公司单次稳定股价方案中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满足当日公司可动用的货币资金(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的20%;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因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而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5%;

(4)若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可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回购股票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但回购股票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公司实施回购股票方案;若在回购股票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可终止实施回购股票方案;若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完毕或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实施,公司自终止实施或实施完毕回购股票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自前述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启动回购股票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回购股票方案(不包括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前次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该等增持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

上市条件。就前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其信息披露事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亦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实施前述增持股份方案,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

(3)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且每12个月内增持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税后现金分红金额。

(4)若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但增持股份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上述增持股份方案;若在增持股份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若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终止实施或实施完毕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并自前述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启动增持股份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增持股价方案(不包括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前次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以及满足启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增持股份方案执行。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增持/买入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该等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买入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同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就前述增持/买入公司股份及其信息披露事宜,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亦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实施前述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并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买入公司股份的,增持/买入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3)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4)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5)若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但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若在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终止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若增

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实施,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终止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并自前述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启动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

(6)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不包括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者前次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7)若公司新选举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选举的董事或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稳定股价承诺。

4、其他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公司及相关方可以采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5、稳定股价措施的其他相关事项

(1)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让股份或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间,控股股东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非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控股股东持有的股份。

(2)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上述负有增持/买入公司股份义务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因任期届满未连选连任或被调职等非主观原因除外)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后,首先由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若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实施(不包括回购股票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或终止实施日为准)6个月内,公司股票收盘价

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或公司回购股票方案未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公司履行回购股票义务而使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票义务,则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措施终止实施(不包括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实施完毕后(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或终止实施日为准)6个月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由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四)稳定股价方案的停止条件自稳定公司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需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六)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1、若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则公司将及时公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若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若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外,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事实发生的当月起,向公司领取半薪,直至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股票自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发行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回购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回购公司股票。

2、发行人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后实施。

3、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且公司单次稳定股价方案中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满足当日公司可动用的货币资金(不含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的20%;

(4)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5)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

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5%。

4、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5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或继续回购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发行人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5、在发行人符合本承诺规定的回购股票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发行人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发行人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6、发行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措施稳定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仍符合上市条件。

7、若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发行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则发行人将及时公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发行人的原因外,将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8、发行人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承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发行人股票自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发行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回购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票。

2、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该等增持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同时,本人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就前述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及其信息披露事宜,本人除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亦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自本人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实施前述增持股份方案,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2)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

(3)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且每12个月内增持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若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本人可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但增持股份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由本人实施上述增持股份方案;若在增持股份方案实施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本人可终止实施增持股份方案;若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实施,本人自终止实施或实施完毕增持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并自前述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启动增持股份方案;

(5)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增持股份价方案(不包括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前次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以及满足启动本人增持股份方案条件的,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5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或继续回购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4、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措施稳定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仍符合上市条件。

5、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承诺在公司就股份回购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时,本人对公司承诺的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6、若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本人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稳定股价

措施的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对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蒋修华、杨自稳、罗克锋、陈地剑、夏志昌承诺

“1、发行人股票自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发行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回购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增持公司股票。

2、自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增持/买入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该等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买入股份的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信息,同时,本人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就前述增持/买入公司股份及其信息披露事宜,本人除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亦应当遵守如下约定:

(1)自本人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本人应当实施前述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并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2)本人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买入公司股份的,增持/买入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3)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

(4)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

(5)若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则本人可终止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并自终止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但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在前述情形下终止实施后,若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则仍

由本人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若在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过程中公司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已满足,本人可终止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若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或在实施过程中终止实施,本人自终止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公告,并自前述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启动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

(6)若某一会计年度内,自前次终止实施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不包括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前终止之情形)或者前次增持/买入公司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公告之日起6个月后,公司股价再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5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或继续回购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4、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措施稳定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仍符合上市条件。

5、本人保证在发行人实施稳定股价方案时,就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6、若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时,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则由公司及时公告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的事实及原因,除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人的原因外,本人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未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事实发生的当月起,向公司领取半薪,直至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7、本人承诺促成发行人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承诺,并在其获得书面提名前签署相关承诺。”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的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若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保证公司的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若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切实履行公司制订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公司将履行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若未能履行该等措施,本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的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

2、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

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并承诺切实履行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切实履行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并承诺切实履行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发行人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按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执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经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议案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该满足该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

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倘若届时发行人未按照《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之规定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则发行人应遵照签署的《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之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六)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1、若本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

(1)本公司将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司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公司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所得收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发行人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发行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发行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

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如因违反有关承诺而给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则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且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且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承诺方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受损失方,直至上述有关受损失方的损失得到弥补。

(4)如果因承诺方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2)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

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如因违反有关承诺而给有关主体造成损失的,则应立即停止有关行为,且对有关受损失方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有)。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七)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和本人的关联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不以向公司拆借、占用公司资金或采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侵占公司资金或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或其他资源;不要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将由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且保证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方更优惠的条件;

4、对于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

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和本人的关联人自愿赔偿由此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本人投资、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7、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直至本人不再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以公司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本人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行上述承诺的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的股份不得转让,且公司可以暂扣本人自公司应获取的分红(金额为本企业未履行之补偿金额),直至本人补偿义务完全履行。”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关联交易的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

3、本人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或其子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并给公司或其子公司以及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承诺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且不可撤销,直至本人不再是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现任何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新业务机会,应立即书面通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收到该通知的30日内,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准许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参与上述之业务机会。若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决定从事的,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无偿将该新业务机会提供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仅在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因任何原因明确书面放弃有关新业务机会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方可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

3、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放弃前述竞争性新业务机会且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该等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竞争的新业务时,本人将给予公司选择权,以使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有权:

(1)在适用法律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允许的前提下,随时一次性或多次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收购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任何股权、资产及其他权益;

(2)根据国家法律许可的方式选择采取委托经营、租赁或承包经营等方式拥有或控制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上述竞争性业务中的资产或业务;

(3)要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终止进行有关的新业务。本人将对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所提出的要求,予以无条件配合。如果第三方在同等条件下根据有关法律及相应的公司章程具有并且将要行使法定的优先受让权,则上述承诺将不适用,但在这种情况下,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第三方放弃其法定的优先受让权。

4、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可能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有权要求本人进行协调并加以解决。

5、本人承诺不利用重要股东的地位和对公司的实际影响能力,损害公司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承诺赔偿公司因本人违反本承诺函所作任何承诺而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损害和开支。

7、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人不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且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公司股票终止在深交所上市。”

(九)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5、公司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本公司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业绩下滑后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份”是指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股份。

(十一)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享;

2、自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前,公司将不再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方案;

3、上述承诺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其他承诺

、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将依法启动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期间发行人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息、除权行为的,回购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股份回购义务需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保将依法启动回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期间发行人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及其他除息、除权行为的,回购底价将进行相应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我们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公司负责人蒋修华,会计负责人罗克锋、会计机构负责人邓后云承诺“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2、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诺

(1)发行人承诺“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如违反相关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进行赔偿;同时,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通过投赞同票的方式督促公司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准),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意公司自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准),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如违反前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同意公司自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扣减应向本人发放的现金红利(如有)、奖金和津贴等,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应由本人承担的投资者的损失为止。”

(4)中介机构承诺保荐机构承诺:“因国投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会计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承诺:“因君泽君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君泽君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

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相关承诺并提出了相应约束措施,该等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已分别经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需的审议程序。(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为《乔锋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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