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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莆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9

证券代码:300632 证券简称:光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0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 修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C区13F-01,经营场所1: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C区13F-01,经营场所2: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08号,经营场所3: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1800-1812号;邮政编码:361005。公司住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C区13F-01,经营场所1: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C区13F-01,经营场所2:厦门市思明区岭兜西路608号,经营场所3: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民安大道1800-1812号,经营场所4: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舫山南路1185号;邮政编码:361005。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于相关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有权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于相关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有权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的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每一年度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的融资额度; (三)本规则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的对外投资金额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每一年度单笔或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0%的融资额度; (三)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上述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有关法律、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采取现
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以现金分红为主,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当公司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2)资产负债率高于80%;(3)经营性现金流为负的。 (二)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在提出利润分配的方案时,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进行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的公积
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一般进行年度分红,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分红。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五)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同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在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发生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化时,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同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七)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 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1. 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 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3. 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 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八)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1. 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 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3. 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4. 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九)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末未分配利润的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厦门光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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