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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交建:202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9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现场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利润分配的议案》,具体内容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在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额若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公司可转换债券(债券简称:交建转债,债券代码:128132)转股期为2021年3月22日至2026年9月14日。目前仍处于转股期,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5日)公司股本总额可能因可转债转股发生变化,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是一致的。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6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44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32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6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5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6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24年7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户股东名称
108*****579新疆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8*****020新疆特变电工集团有限公司

六、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要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交建转债,债券代码:128132)的转股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前“交建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0.31元/股,调整后“交建转债”的转股价格为10.15元/股,转股价格调整的起始日期2024年7月16日。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交建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咨询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乌昌路辅道840号咨询联系人:冯凯咨询电话:0991-6272850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的文件;

2.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3.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特此公告。

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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