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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迪:中迪投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9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吴珺、郭四野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6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吴珺、郭四野:

经查,你公司《2023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营业收入与经审计营业收入差异较大。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且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公司未及时对业绩预告予以修正,且未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吴珺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郭四野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完善内部控制,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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