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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武生物: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8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诉前调解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10,961,305.35元及利息3,215,093.51元(暂计)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已就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票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4年7月5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出的立诉前调解案号为【(2024)沪0115民诉前调66428号】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司提起诉讼时间:2024 年6 月14日

2、受诉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11号)

3、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利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上海医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三:杜庆

被告四:李建武被告五:王馨羚被告六:唐浩夫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及请求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20日,作为原告上市前的股东,被告一出具《承诺函》,主要内容为:减持原告股票时,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等,若违反上述承诺,被告一同意将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原告所有。后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公开上市。

2015年2月13日,被告一在未向原告提前告知并予以公告的前提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减持原告股份440,000股(下称“减持事项”),占原告股份总额的0.27%,减持均价为39.70元/股,该行为明显违反了被告一在原告上市之前所作出的承诺。2015年5月19日,被告一向原告发送《关于履行减持股票相关承诺的告知函》(下称“《告知函》”),承诺其同意将减持股票所获收益计13,701,631.69元归还原告所有,并计划在三年内予以全部返还,详见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股东<关于履行减持股票相关承诺的告知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34号)。

然而,在《告知函》出具后,被告一仅于2015年6月3日向原告返还第一笔款项2,740,326.34元,剩余款项10,961,305.35元到期后均未偿还。此后,原告多次采用不同方式(包括快递函件、电子邮件、登报等)向被告进行催告,要求被告一及其合伙人返还剩余未付款项,均未果。

同时,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现任普通合伙人,应当对合伙企业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并且,被告一曾在减持事项发生后,于2015年3月20日将普通合伙人由上海利合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上海利合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且上述两合伙企业分别于2016年4月29日、2018年7月27日完成工商注销程序。而被告三作为上海利合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注销前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该合伙企业注销前的全部债务。以及被告四、被告五及被告六作为上海利合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清算组成员,在该合伙企业的《注销清算报告》中明确承诺对该合伙企业在未了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一因违反其在原告上市前所作出减持股票的承诺,向原告出具《告知函》承诺返还全部所获收益后又未履行完成,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向其返还全部未付款项及利息。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应当对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二)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减持股票所获收益10,961,305.35元及利息3,215,093.51元(暂计);

2、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判决被告四、被告五及被告六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在不能清偿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4、本案的受理费由六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已于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包括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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