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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先锋: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8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ST先锋 公告编号:2024-048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

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84,512,357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7.83%),其中被质押56,381,23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66.71%),被司法冻结83,412,357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98.70%),被轮候冻结62,730,674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74.23%)。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6.8%公司股份将被司法拍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股东股份被司法拍卖基本情况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通知书》,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所持部分公司股份将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被司法拍卖、变卖方式变价,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股份被拍卖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拍卖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是否为限售股及限售类型起始日到期日拍卖人原因
卢先锋17,341,82323.52%3.66%部分股票存在高管限售2024年7月29日10时2024年7月30日10时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林宜生民间借贷纠纷案强制执行
5,202,38017.06%1.10%
徐佩飞9,689,300100.00%2.04%
合计32,233,503-6.80%-----

注1:该笔拍卖股份在林宜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未被申请司法冻结,系在傅善波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2024)浙02民初113号)中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司法冻结,本次司法拍卖可能存在执行异议。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或拍卖等情况

(1)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未被进行过司法拍卖,所持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如下:

(2)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轮候冻结股份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卢先锋73,723,05715.55%53,041,37471.95%11.19%
徐佩飞9,689,3002.04%9,689,300100.00%2.04%
卢成坤1,100,0000.23%00.00%0.00%
合计84,512,35717.82%62,730,67474.23%13.23%

股东名称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累计被冻结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卢先锋73,723,05715.55%73,723,057100.00%15.55%
徐佩飞9,689,3002.04%9,689,300100.00%2.04%
卢成坤1,100,0000.23%00.00%0.00%
合计84,512,35717.82%83,412,35798.70%17.60%

3.截至公告披露日,卢先锋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数量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比例为98.70%,且剔除计算累计被冻结和轮候冻结股份将导致其丧失控股股东地位。关于卢先锋的其他情况说明如下:

(1)卢先锋最近一年存在大额债务逾期的情况,包含三项质押融资违约和一项个人借款逾期。质押融资违约情况一是质押给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终质权方为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股票因质押融资期间的违约行为被强制平仓,强制平仓前共计37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8%),截至公告披露日,已经强制平仓31,201,1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58%),仍有6,178,8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0%)尚未被平仓,还在质押状态(已被傅善波申请法院冻结);二是林宜生为原告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诉讼案号:(2022)内01民初21号),如本公告前文所述已进入司法拍卖阶段(执行案号:(2023)内01执903号),卢先锋及配偶徐佩飞合计所持32,233,503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6.80%)将被司法处置;三是傅善波质押融资诉讼案件(案号:(2024)浙02民初47号),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24)浙02执396号),卢先锋应偿还傅善波134,652,616.67元及利息等。一项个人借款逾期情况是卢先锋向傅善波借款本金108,035,000元人民币,因逾期未还导致被诉的案件(案号:

(2024)浙02民初113号)。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2022年4月25日、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9日、2022年8月18日、2022年8月25日、2022年11月29日、2022年12月2日、2022年12月7日、2023年1月3日、2023年7月19日、2023年12月11日、2024年4月3日、2022年5月12日、2022年5月18日、2024年1月26日、2024年2月21日、2024年3月5日、2024年3月19日、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10日、2024年6月3日、2024年6月12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质权人为华安泰润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林宜生的两笔质押融资可能与第三人贺沁铭与卢先锋的股权转让纠纷有关,具体详见公司2024年3月19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控股权转让协议暨涉诉的公告》、2024年4月1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49号回复的公告》。

(2)卢先锋及关联公司还存在两起涉仲裁情况。卢先锋及其关联公司先锋弘业、开心投资为宁波市展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顺建工”)的合

同负债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因展顺建工合同违约,被债权人仲裁至宁波仲裁委员会,后债权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甬仲字第106号、(2024)甬仲字第107号仲裁调解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决定立案执行,并根据申请轮候冻结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徐佩飞合计持有的公司40,550,304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8.55%)。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10日、2024年6月3日发布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3)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4)目前卢先锋仍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其所持股票均处于质押和冻结状态,目前因本公告前文所述的林宜生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件,卢先锋质押给林宜生的5,202,380股股票和该案法院冻结的卢先锋17,341,823股股票、卢先锋配偶徐佩飞9,689,300股股票将被司法拍卖(以上股票合计32,233,5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0%),若拍卖成功,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将减少6.80%(以公告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处置金额未能覆盖林宜生案生效判决的诉请金额,因此股票可能会全部被司法处置),将下降至11.02%,与持股3.71%排名第二的股东仍有较大差额,卢先锋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傅善波质押融资诉讼案件也进入执行阶段,卢先锋质押给傅善波的4500万股股票(已被法院冻结)(占公司总股本9.49%)可能被作为执行标的,若执行成功,卢先锋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将进一步降低至1.53%,将丧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5)目前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与卢先锋保持密切沟通,并持续关注其股票变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督促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6)本次司法拍卖事项尚在公示阶段,拍卖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若最终司法拍卖成功,受让方可能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且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中关于股份变动比例、信息披露等的要求。

二、备查文件

1.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发送的《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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