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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金股份: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8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甬金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公司决定对激励对象(含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62,879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注销股份数量注销日期
1,062,879股1,062,879股2024年7月10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在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实施完毕,因此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含暂缓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由8.42元/股调整为7.92元/股,对部分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8.94元/股调整为8.44元/股。对因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导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62,879股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2024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2024年5月9日,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自2024年5月9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因公司2023年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低于140%,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所有激励对象(含首次授予、暂缓授予和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当期不得解除限售的1,062,879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101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062,879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为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406338),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上述10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62,879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该部分股份于2024年7月10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将

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062,879-1,062,8790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65,617,1240365,617,124
股份合计366,680,003-1,062,879365,617,124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批准、授权及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对象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甬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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