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经核查,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所述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7月4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授予20.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47元/股(调整后);向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14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7.03元/份(调整后)。
特此公告。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