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或“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2023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存在1个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
1、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重要子公司,具体如下表:
类别 | 公司/子公司名称 |
公司总部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光电显示材料 | 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东旭(昆山)显示材料有限公司 | |
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重庆京华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重庆旭福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绵阳东旭腾达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 |
石家庄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成都东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福州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福州旭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装备及技术 | 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 |
青岛盛捷华青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 |
建筑安装 | 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道隧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 |
新能源汽车 | 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
广西申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超过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90%,营业收入合计超过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控制活动包括:全面预算、资金管理、融资管理、担保业务、关联方关系、采购与付款、资产管理、销售与收款、研究与开发、生产管理、工程项目管理、财务报告。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状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的改进及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及内部管理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盈利情况下:
①单项缺陷
a影响水平达到或超过评价年度东旭光电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5%,认定为重大缺陷;
b影响水平低于评价年度东旭光电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5%,但是达到或超过0.5%,认定为重要缺陷;
c不属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②影响同一个重要会计科目或披露事项的多个缺陷的汇总
a汇总后的影响水平达到或超过评价年度东旭光电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5%,认定为重大缺陷;
b汇总后的影响水平低于评价年度东旭光电合并报表税前利润的5%,但是达到或超过0.5%,认定为重要缺陷;
c不属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2)亏损情况下:
①单项缺陷
a影响水平达到或超过评价年度东旭光电合并报表销售收入的0.5%,认定为重大缺陷;
b影响水平低于评价年度东旭光电合并报表销售收入的0.5%,但是达到或超过0.05%,认定为重要缺陷;
c不属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②影响同一个重要会计科目或披露事项的多个缺陷的汇总
如果多项控制缺陷影响财务报表的同一账户或列报,错报发生的概率会增加。在存在多项控制缺陷时,即使这些缺陷从单项看不重要,但组合起来也可能构成重大缺陷。因此,对同一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或内部控制要素产生影响的各种控制缺陷,要考虑汇总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a汇总后的影响水平达到或超过评价年度东旭光电合并报表销售收入的
0.5%,认定为重大缺陷;
b汇总后的影响水平低于评价年度东旭光电合并报表销售收入的0.5%,但是达到或超过0.05%,认定为重要缺陷;
c不属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取决于由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这种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相关资产或负债易于发生损失或舞弊的可能性: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取决于控制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账户或列报发生错报的可能性的大小;
(2)所涉及的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的性质:是否与一个或多个财务报表认定直接相关;
(3)评价补偿性控制是否能够弥补控制缺陷,考虑补偿性控制是否能够有足够的精确度以防止或发现并纠正可能发生的重大错报;
(4)是否足以引起负责监督企业财务报告的人员的关注:
a.控制缺陷在去年已存在并被确认为重要缺陷或重大缺陷;
b.控制缺陷存在于企业新兴业务或高风险业务中;
c.控制缺陷存在于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高度关注的领域中,如特殊组成部分或敏感业务;
(5)控制缺陷之间的相互作用:对同一重要账户、列报及其相关认定或内部控制要素产生影响的各项控制缺陷,组合起来是否构成重大缺陷;
(6)控制缺陷在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如果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将导致审慎的管理人员在执行工
作时,认为自身无法合理保证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记录交易,应当将这一项控制缺陷或多项控制缺陷的组合视为存在重大缺陷的迹象。下列迹象表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程度的舞弊;
(2)企业重述以前公布的财务报表,以更正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3)企业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企业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企业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6)对预算的重大偏离;
(7)被监管机构处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8)企业出现重大损失;
(9)关联交易总额超过了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额度上限;
(10)影响收益趋势的缺陷,比如影响了盈亏结果;
(11)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公司内部控制缺陷问题
①单项缺陷
a影响水平达到或超过评价年度东旭光电合并报表销售收入的0.5%,认定为重大缺陷;
b影响水平低于评价年度东旭光电合并报表销售收入的0.5%,但是达到或超过0.05%,认定为重要缺陷;
c不属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②影响同一个重要会计科目或披露事项的多个缺陷的汇总
a汇总后的影响水平达到或超过评价年度东旭光电合并报表销售收入的
0.5%,认定为重大缺陷;
b汇总后的影响水平低于评价年度东旭光电合并报表销售收入的0.5%,但
是达到或超过0.05%,认定为重要缺陷;
c不属于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认定为一般缺陷。
(2)个人舞弊等内部控制缺陷问题
参照公司廉洁管理相关规定,个人舞弊等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如下表:
缺陷认定等级 | 涉及金额 | 重大负面影响 |
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 | 100万元以下 | 或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东旭光电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重要缺陷
重要缺陷 | 100万元(含100万元)-1000万元 | 或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东旭光电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重大缺陷
重大缺陷 | 1000万元及以上 | 或已经对外正式披露并对东旭光电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 |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定性标准,即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可根据其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确定。以下迹象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
(1)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缺乏民主决策程序,比如“三重一大”决策程序;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4)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5)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6)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一个重大缺陷。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未有效履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在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公司将通过以下措施进行整改:
1)公司本着对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在规定期限内逐步予以解决,以消除对公司的影响。同时,公司认真落实内部控制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等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环节,强化执行力度,杜绝有
关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保证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将进一步完善防止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规范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防止公司关联方特别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不受损害。3)公司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加强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和内部控制关键环节的“事前、事中、事后”监察审计职能,分别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公司与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4)加强对公司董事、管理层、股东关于资金占用、关联方资金往来等事项的学习和培训。要求公司各层面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内审人员重点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定期讨论市场违规案例,防微杜渐,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规范运作能力,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事项决策上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审批程序,杜绝此类情形的再次发生。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