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中山东路931号
乙方: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A座)写字楼28层2814-2816单元鉴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十九条规定:如财务公司在协议期间发生前述风险(包括违法违规、业务违约、资金安全性和可收回性难以保障等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风险处置预案确定的风险情形的)情形,且上市公司拟继续在下一年度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应当重新签订下一年度金融服务协议。目前,公司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中的存款由于大额支取仍然受限,无法全部取出,为了符合监管要求,2024年需继续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并将2023年年末余额及未来一年的利息收入作为协议约定资金结算日存款余额最高额度。
第一章 合作原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
第二条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结合自身利益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及接受乙方提供的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三条 甲、乙双方开展金融业务合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风险可控、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二章 服务内容
乙方在中国银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向甲方依法提供以下金融服务:
第四条 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在满足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低于同期中国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
79.50亿元;
第五条 信贷服务
1、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及票据贴现等信贷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融资租赁等信贷业务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利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不高于甲方在其它国内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最高水平;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信贷业务规模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79.50亿元。
4、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第六条 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结算费用按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不高于国内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服务费标准。
第七条 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可在经营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章 双方的承诺
第八条 甲方承诺
1、甲方依照本协议在与乙方办理具体金融服务时,应提交真实、合法、完整的资料和证明;甲方使用乙方业务系统,应严格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并对获取的相关资料和密钥承担保密及保管责任;若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甲方同意,在其与乙方履行金融服务协议期间发生任何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或控制权的变化,须于变化发生后3日内及时与乙方进行通报和交流。
3、若甲方未遵守乙方的规定及要求而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乙方承诺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已依法获得批准,并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规的规定;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乙方发生可能影响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占乙方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50%;
(6)乙方的股东对乙方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7)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8)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9)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
罚;
(10)乙方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11)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四章 保密条款第十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进行透露或者进行不正当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必须予以披露的,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并尽一切努力将信息披露程度和范围限制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司法机关强制命令的限度内。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壹年。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三条 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六章 争议解决第十四条 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须向守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