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 2023 年度的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独立履行职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并依法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我 2023 年履行职责和参加会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徐明新,中国国籍,1959年出生,中国共产党党员,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历。工程机械专业高级工程师,石家庄铁道大学工程机械系教授。曾担任全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掘进机分会副理事长。曾获秦岭隧道全断面岩石掘进机技术研究项目河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参与的秦岭特长隧道修建技术项目、长大隧道全断面岩石掘进机掘进技术研究与应用项目分别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 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2023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及我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以上或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本人不曾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并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实际出席了全部9次董事会会议,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对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全部投了赞成票。
(二)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其中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1次,本人实际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全部2次股东大会会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本人对公司《《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度的风险评估报告》、《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于在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关于同意公司为湖南东旭德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江新区分行申请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本人对公司《关于同意公司为江苏吉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本人对公司《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的风险评估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本人对公司《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 2023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以公开、透明的原则,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
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2年度的风险评估报告》、《关于与东旭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子公司利益的情形,在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对该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 利润分配事项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
(四) 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及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发言
并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报告期内,本人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其就年审计划、重点关注事项等进行交流和探讨,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资格及聘任程序进行了核查,认为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董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积极参加各个专门委员会会议。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报告期内主持了1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审核。
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参加了1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职责,对补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进行候选人审查并发表意见。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工作的及时性、公平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 总体评价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137、138期独立董事培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在公司各项重大决策过程中,积极发表意见。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
的沟通协作,为公司治理优化、董事会建设等事项作出贡献。2024年我将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重视投资者关系,严格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持续跟踪为贷款担保、反担保的企业经营发展和动态风险,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继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积极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严格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继续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层的沟通,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独立董事:徐明新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