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高琦、徐明新、张双才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对其独立性进行了评估,特出具以下专项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高琦、徐明新、张双才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