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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2013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1-11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办
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
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
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投资者、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未经
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
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
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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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的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臵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或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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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十五)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
表决权;
    (十六)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七)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二十二)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
    (二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收购、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
签署等方案和活动;
    (二十六)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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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或认定的对
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及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
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为公司重大事件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
构的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负责人和经办人;
    (九)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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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十)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等;
       (十一)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
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
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
卖公司证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
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信
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纸或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
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
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 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
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
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
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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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
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
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非内幕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知
情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内幕知情人员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
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
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知情人员应遵守本制
度,不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
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
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四条     打字员在打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
立警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
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六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
印制, 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
场销毁。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
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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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
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
述内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内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造成严重后
果,可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
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内幕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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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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