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权与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理等由董事
会聘任的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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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承诺
期限内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25%,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以
其上一年末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有公司股份为基数进行计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
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
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的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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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当日起算6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当日起算6个月内买
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
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
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
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
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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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报告
的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
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
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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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
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九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持有、
买卖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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