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信息排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强化媒体信息排查与管理工作,提高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健全维稳机制,根据《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福 建 监 管 局 闽 证 监 公 司 字
[2009]29 号《关于加强媒体信息排查,落实维稳责任的通知》及《福建
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福建东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媒体信息,是指可能或者已经明显影响社会公
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在网络(包括股吧、QQ 群、博客、微博等网络媒体)、报刊、电
视、电台等媒体上对公司的报道、传闻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媒体信息排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董事
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媒体信息排查工作。
第二章 媒体信息的排查与管理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关注媒体上对公司的报
道、传闻及投资者反映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工作人员在知悉媒体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
公室报告,必要时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应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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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后,若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立即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报告。相关媒体信息若有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
秘书应依法进行信息披露。需履行会议审定程序的,董事会秘书应立即
报告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并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
事发出会议通知。在相关信息披露之前,所有知情人均负有信息保密义
务,按信息保密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对涉及公司的重大
报道或传闻,如经营业绩、并购重组、签订或解除重大合同等事项,快
速反应,通过内部信息自查,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发问询函
等方式进行认真核实。在核实的基础上,及时作出正面回应,主动依法
披露相关事项或予以澄清,消除市场的不良影响,确保全体股东公平地
知悉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媒体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在第一时间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
建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信息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披
露的澄清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媒体传播的信息内容及其来源;
(二)媒体传播的信息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有助于说明问题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相关媒体信息排查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对投资者通过电话、传真、
网络、邮件等渠道向公司反映的情况,在核实的基础上,及时、耐心、
细致地答复投资者的疑问,妥善处理各类咨询或投诉,切实防止投资者
因情绪激动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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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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