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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目药: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6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3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刘加勇、许旭宇、于鸿坚、党国峻:

2024年6月5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本次更正导致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减少1,059.62万元、营业成本减少1,059.62 万元。公司存在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加勇、总经理许旭宇、财务总监于鸿坚、董事会秘书党国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今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刘加勇、许旭宇、于鸿坚、党国峻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财务核算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1. 针对《决定书》中提及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公司已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2.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避免该类失误的再次发生。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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