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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6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11名获授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从公司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条件,公司董事会决定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25.90万份股票期权。

上述注销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涉及的激励对象准确,应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无误、价格准确,且该事项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

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不得行权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核查意见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均为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7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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