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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茵体育: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6

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4-033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7月1日,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109,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8.4974%。根据2019年3月11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4,461,1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64,461,198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5,088,8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74%)。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 399 号天府新谷 10 栋 5 楼506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5日9:15至2024年7月5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覃聚微先生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9,470,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315%。

(注:根据2019年3月11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64,461,1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64,461,198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45,088,8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974%))

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69,470,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315%。

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8,903,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64%。

(二)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表决情况:同意462,435,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15%;反对6,78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43%;弃权2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1,8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172%;反对6,78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297%;弃权25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32%。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2,435,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15%;反对7,00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1%;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1,8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172%;反对7,00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939%;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9%。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62,435,3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15%;反对7,00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1%;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31,86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172%;反对7,00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939%;弃权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唐恺、张悦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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