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〇二四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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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 份 ......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九章 通 知 ......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二章 附 则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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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发起设立的方式,由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0,000]股,于2023年7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UTIMES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 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新和大道丽城科技工业园
M栋一层至六层
邮政编码:518104。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000,000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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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采用规范化的股份公司运作
模式,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法经营为原则,发挥股份制、多元化的经营优势,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全面发展,努力使全体股东的投资安全、增值,获得满意的收益,并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非标自动化半自动化设备、测试
设备的销售;机电产品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许可经营项目是:非标自动化半自动化设备、测试设备的生产。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原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截至2021年5月31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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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发起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持股比例及出资方式如下:
序号 | 发起人姓名/名称 | 认购股份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出资方式 |
1 | 宋春响 | 78.0000 | 23.5612 | 净资产折股 |
2 | 张汉洪 | 75.0000 | 22.6550 | 净资产折股 |
3 | 袁纯全 | 75.0000 | 22.6550 | 净资产折股 |
4 | 深圳市誉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6.0870 | 7.8800 | 净资产折股 |
5 | 刘伟 | 15.0000 | 4.5310 | 净资产折股 |
6 | 刘阳东 | 15.0000 | 4.5310 | 净资产折股 |
7 | 何建军 | 15.0000 | 4.5310 | 净资产折股 |
8 | 尹华憨 | 9.0000 | 2.7186 | 净资产折股 |
9 | 肖谊发 | 9.0000 | 2.7186 | 净资产折股 |
10 | 邓乔兵 | 9.0000 | 2.7186 | 净资产折股 |
11 | 向永辉 | 4.9658 | 1.5000 | 净资产折股 |
合计 | 331.0528 | 100 | - |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6,000,000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6,000,000
股。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如果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可转换债券发行及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可转换债券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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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可转换债券进入转股期后,公司应按月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股份变化情况,并按相应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股本变更等。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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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内,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前述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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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 东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均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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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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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东的利益。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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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的其他对外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担保事项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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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一般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确定
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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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
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当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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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前,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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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临时
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等事项,并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
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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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再次通知并说明原因。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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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
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
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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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
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18-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19-
(六) 股权激励计划;
(七) 对公司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 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召集人应及时事先通知该关联股东,关联股东亦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
(二) 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股
东也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联股东回避。召集人应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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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等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决前,该股东不应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 应当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三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事先分别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本情况。
董事及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 股份公司成立后首届董事会董事、首届监事会中的非职工代表监事须由股东大会从发起人各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二)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或在届内更换董事、监事时,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现届董事会、监事会在听取有关股东意见后提名,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三)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无需通过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审议。第八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具体方式和程序为:
(一) 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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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董事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提出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向公司监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未接受上述股东的提名,上述股东可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关于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有关规定。第八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者监事职责。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两名及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八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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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九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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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 事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
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六项情形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
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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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董事、监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公司暂不设职工代表董事。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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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
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
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
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应当自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以及任期
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26-
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如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〇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董事会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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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会议闭会期间行使除前款规定外的部分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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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授权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支付的交易金额及承担债务和费用等)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50%以上,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但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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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0.1%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条所称关联交易除本条第四款所列交易外,还包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等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其他事项。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前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对外借款);
(十)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本章程或公司
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公司发生本条所列的交易事项中“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对于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标准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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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另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上述规则。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上述批准规定。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批准规定。已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上述批准规定。公司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公司持股比例下降,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批准规定。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额,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发生租入(租出)资产或者受托(委托)管理资产交易的,应当以租金或者收入为计算基础,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受托经营、租入资产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租出资产,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视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二款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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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的其他文件;
(四) 股东大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
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过半数
的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通知以书面形式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时限分别为会议召
开10日前和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
5日前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会议期限;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的董事会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
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2-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
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
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董事会非以现
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
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
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
会议的董事人数。在通讯表决时,董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
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至董事
会,董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未
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对需要
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董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
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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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
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
责任。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数名,副总经理的具体人数由董事
会讨论决定,财务总监1名,董事会秘书1名,前述高级管理人
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关
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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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
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
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
经理工作。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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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 事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公司应当自监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监事会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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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2名和公司职工代表1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二) 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
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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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通过传真、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发送至监事。监事会据此统计表决结果,并形成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未在会议通知指定的期间内递交表决结果的,视为弃权。对需要以监事会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但监事之间交流讨论的必要性不大的议案,可以采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0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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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执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一)利润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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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股利分配的间隔期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发放现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公司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
利润分配。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该年度可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
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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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原则上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在提出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合的分配方案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基本原则如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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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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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第九章 通 知 与 公 告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传真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
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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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日内在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所在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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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二)、(四)、(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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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
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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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终止。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
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一百九十一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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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以外”“低于”“超
过”不含本数。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下接本章程之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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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署页)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