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4-058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号),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5,738,393股新股。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3.90元的价格向1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863,302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295,181.9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0,704,715.8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1日到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2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需求,公司于2024年6
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等与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的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增设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近日,公司、公司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账号 | 与募投项目对应关系 | 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
1 | 江苏协鑫鑫储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3900809508 | 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 | 新开户,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
2 | 苏州协鑫鑫光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区支行 | 32250198648300004258 |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 |
3 | 苏州协鑫零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3800809703 |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 |
4 | 福建协鑫鑫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区支行 | 32250198648300004259 |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 |
5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3200809766 | 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 | ||
6 | 中卫鑫华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3100809747 | 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 |
7 | 重庆鑫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4000809750 | 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 |
8 | 南京鑫能智储科技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马群支行 | 501480838677 | 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 |
9 | 徐州鑫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 | 408030100100263034 | 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公司子公司江苏协鑫鑫储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协鑫鑫光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苏州协鑫零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协鑫鑫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卫鑫华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鑫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鑫能智储科技有限公司/徐州鑫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江苏协鑫鑫储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协鑫鑫光智慧能源有限公司/苏州协鑫零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协鑫鑫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卫鑫华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鑫瑞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鑫能智储科技有限公司/徐州鑫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