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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6

证券代码:000421 股票简称:南京公用 公告编号:2024-54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公司与合作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是基于“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成果共享、共谋发展”的原则,共同致力于在新能源领域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战略合作协议》为意向性框架合作协议,合作事宜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合作事宜以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后签署的最终投资协议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合作进展情况,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将视公司与合作方后续签订的具体项目协议以及实施情况而确定。

3、公司不存在最近三年披露的框架协议无进展或进展未达预期的情况。

一、合同签署概况

1、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锋锂业”或“乙方”)、南京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集团”或“丙方”)基于“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成果共享、共谋发展”的原则,在废旧电池回收与锂电池应用等领域开展全面合作,并于近日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三方拟组建合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其中甲方或其控股主体占股35%,乙方或其控股主体占股35%,丙方或其控股主体占股30%。合资公司拟在江苏省投资建设30万吨废旧电池回收基地,初步计划项目一期规模3万吨,项目二期规模7万吨,项目三期规模20万吨,并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能规划。项目总投资预计10亿元,其中一期投资1亿元,二期投资2.5亿元,三期投资6.5亿元。

2、环境集团系公司第二大股东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城建集团”)[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53.85%股权]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构成关联交易。

基于《战略合作协议》7.1条的约定,本次《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协议,是各方今后合作的原则性指导性文件,合作事宜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合作事宜将以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后签署的最终投资协议为准,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持续关注合作进展情况,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协议的签署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赣锋锂业

1、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李良彬

(3)注册资本:143,747.888万元人民币

(4)主营业务: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常用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电池制造,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5)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经济开发区龙腾路

2、关联关系说明:赣锋锂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公司最近三年与赣锋锂业无类似交易情况。

4、履约能力分析:赣锋锂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等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具备履行并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的能力。

(二)环境集团

1、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南京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刘劲驰

(3)注册资本: 50,000万元人民币

(4)主营业务:从事城市环境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与管理;环境产业技术研发与咨询,环保产品开发生产与销售;环境设施土地和物业资产的开发与利用;环境治理相关服务。许可项目:供电业务;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动物饲养;肥料生产;报废机动车拆解;报废电动汽车回收拆解;外汇业务。一般项目: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肥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再生资源加工;建筑废弃物再生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环保咨询服务;节能管理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5)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永丰大道8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3号楼A栋202室

2、关联关系说明:环境集团系公司第二大股东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公司53.85%股权]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3、类似交易情况:公司最近三年与环境集团无类似交易情况。

4、履约能力分析:环境集团是经南京市政府批准的全资国有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等方面不存在重大风险,具备履行并承担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的能力。

三、《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订主体

甲方: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西赣锋锂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南京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二)合作领域

三方确认并同意,在废旧电池回收与锂电池应用等领域开展全面合作。

(三)合作原则

1、优势互补原则。充分发挥三方优势,积极推动三方优势资源的集成、互补、协同与共享。

2、互利共赢原则。共同推动达成意向合作项目落地并保障实施,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实现互利共赢。

3、相互配合原则。积极为各方提供市场信息、项目信息和工作便利,协助合作业务的发展。

(四)合作内容

1、三方拟组建合资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其中甲方或其控股主体占股35%,乙方或其控股主体占股35%,丙方或其控股主体占股30%。

2、合资公司拟在江苏省投资建设30万吨废旧电池回收基地,初步计划项目一期规模3万吨,项目二期规模7万吨,项目三期规模20万吨,并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产能规划。项目总投资预计10亿元,其中一期投资1亿元,二期投资2.5亿元,三期投资6.5亿元。

3、三方确认并同意,拟向合资公司倾注各方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回收渠道、回收资质、检测技术、回收技术、运营能力、市场开拓等资源。

4、三方确认并同意,在废旧电池回收项目上的合作具有排他性,均为各方在江苏省废旧电池回收领域的唯一合作伙伴。

5、鉴于甲方、丙方拥有锂电池应用场景,乙方拥有锂电池生产制造板块,三方确认并同意,在锂电池应用场景上进行全面合作,具体合作方案由各方另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

(五)合作模式

三方互为战略合作伙伴,根据相互合作需要,双方及其下属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市场化机制,优先参与战略合作方的主导项目,优先选用战略合作方的产品或服务,为战略合作方积极提供富有竞争力的产品或服务。

(六)保密条款

三方均有义务对合作内容本身以及任何一方就合作事项提供给三方以外另一方的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鉴于甲方与丙方为关联方,本协议涉及甲丙双方关联交易,未经三方共同书面同意,不得将有关三方的非公开信息、资料、数据及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内容披露给除三方以外的任何其他方;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必须履行告知对方的义务。甲方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均应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严控控制知情人范围;丙方作为本协议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由甲方登记,丙方应予以配合。

同时,各方共同确认,本协议所涉及保密条款在合同终止、解除等任何情况下均持续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七)其他

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应是双方今后合作的原则性指导性文件,除本协议保密条款以外,本协议对各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签订具体的合作协议并履行各自根据其章程或内部授权履行相应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内部决策程序或国资审批通过后,根据最终签署的具体

合作协议履行和执行。

四、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合作方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是基于“优势互补、互惠互利、成果共享、共谋发展”的原则,共同致力于在新能源领域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在废旧电池回收与锂电池应用等领域开展全面合作。本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及在新能源领域的业务开展,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的发生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框架协议,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将视公司与合作方后续签订的具体项目协议以及实施情况而确定。

五、风险提示

本次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为三方合作意向和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具体合作内容以签订的正式协议为准,相关约定付诸实施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变动的可能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合作进展情况,在具体合作事宜明确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最近三年未签署相关框架性协议或意向性协议。

2、本《战略合作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未发生变动,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权激励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涉及的股份上市流通;未来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所持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及股份减持计划。

七、备查文件

1、《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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