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89 证券简称:拓普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8转债代码:113061 转债简称:拓普转债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债付息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12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7月15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7月15日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2年7月14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4年7月15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拓普集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拓普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1、债券全称:2022年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拓普转债
3、债券代码:113061
4、债券类型: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5、发行规模:发行总额为250,000万元人民币,发行数量为2,500万张
6、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7、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8年7月13日(如遇节假日,向后顺延)
8、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4%,第三年为0.6%,第四年为
1.5%,第五年为1.8%,第六年为2.0%
9、还本付息的利率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 B × i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0、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71.38元/股。因实施2022年度利润分配,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将初始转股价格由71.38元/股调整为70.92元/股。
11、转股期限:2023年1月20日至2028年7月1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12、最近一次可转债信用评级:AA+
13、信用评级机构: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4、担保事项:本次可转债未设置担保
15、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拓普集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拓普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13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0.4%(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4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如下: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7月12日
2、除息日:2024年7月15日
3、兑息日:2024年7月1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24年7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拓普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可转债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可转债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可转债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32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
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4元人民币(含税)。
3、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的本期债券本次兑息金额为人民币0.4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部门:公司董秘办
联系电话:0574-86800850
联系邮箱:tuopu@tuopu.com;gyc@tuopu.com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三)可转债受托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电话:021-58708888
特此公告。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