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26,8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45,360,000元,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权益分派预案从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实施分配的预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预案一致。
3.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实施。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26,800,000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
1.8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11日;
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2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2024年7月11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12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382 | 深圳市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
2 | 08*****170 |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7月2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11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侨大道3402号
咨询联系人:洪洁辉
咨询电话:0755-27402880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的文件;
2.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