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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图测控: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4

公告编号:2024-020证券代码:874016 证券简称:星图测控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制定了《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以下简称“《预案》”)。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对《预案》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在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如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或发行人上市后第2个月起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发行人将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发行人的股价,具体如下:

(一)启动、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及责任主体

1、启动条件

(1)公司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2)公司发行上市后第2个月起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系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若因公司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而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

(2)在达到上述第(2)项启动条件和稳定股价程序实施期间内,若公司

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

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

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责任主体

稳定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达到启动条件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和顺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

公告编号:2024-020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

(1)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

(1)不能导致公司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不能迫使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稳定股价实施方案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2、股价稳定措施实施的顺序如下:

第一选择为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当公司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仍不符合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时,或公司无法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则实施第二选择。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

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已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但仍未满足停止实施股

价稳定措施条件。

公告编号:2024-020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公司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之条件,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无法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在每一个公历年度中,公司实施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义务仅限一次;就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实施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义务亦仅限一次。

(三)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预案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将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日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2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预案

1、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应在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时,控股股东应在稳定股价启动条件触发5个交

易日内,提出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3、控股股东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

公告编号:2024-020票。

4、控股股东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单次增持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2)单次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或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实施预案

1、每次增持启动条件和履行程序: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

完成后,仍未满足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条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2、每次增持履行期间:在增持公告后的20个交易日内履行增持义务(如

遇交易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可交易的敏感期、停牌事项或其他履行增持义务交易受限条件的,则增持履行期间顺延)。

3、每次增持金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每次增持金额不低

于本人在公司上年度领取薪酬总额的20%,不高于本人在公司上年度领取薪酬总额的60%,且增持后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满足上市条件有关要求。

4、增持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或其他符合法律法

规的方式。

5、增持价格:不超过本次发行价格(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或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适用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第二个月至三年内)。

6、每次增持义务解除条件: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增持义务完成或解除,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情况报告书:

(1)实际增持金额达到增持方案规定的买入金额时;

(2)若继续增持将导致公司社会公众股比例无法满足上市条件规定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7、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承诺

履行的上述增持义务:

公司承诺,在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六)关于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发行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公告。

公司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董事会未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日起5个交易日内审议通

过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司承诺将延期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50%的薪酬(包括津贴),董事同时担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公司延期向其发放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直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之日止;

(2)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

案执行的,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生效后未按该方案执行的,公司

将自稳定股价方案期限届满之日起延期12个月发放未按该方案执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50%的薪酬(包括津贴),以及除基本工资外的其他奖金或津贴。

公司将要求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履行上述增持义务。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先行签署本承诺,本承诺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七)本预案制定的法律程序及生效日期

本预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或政策变动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需要对本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已了解并知悉《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全部内容;

(2)愿意遵守和执行《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的全部内容并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八)备查文件目录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中科星图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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