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彭国宇、卢保山、温琳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22 号
广东小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彭国宇、卢保山、温琳:
你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你公司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916,378.84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68.85%,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你公司未按规定在2023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1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彭国宇、总经理卢保山、财务总监温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5条、第5.1.9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