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紧扣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定位,完善公司激励及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等《公司章程》约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规模和绩效为基础,根据所承接的工作及目标考量确定。
第二章 薪酬的标准和构成第四条 对于不在公司、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任职务的董事(外部董事),每年给予固定津贴15万元人民币/年(税前),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由公司承担。此外,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不领取董事、监事职务报酬。对于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其任职岗位薪酬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执行。第五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过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标准和任职岗位薪酬做相应调整。第六条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如期缴纳上述人员社会保险、公积金等。
第三章 薪酬的考核与发放第七条 自然年度开始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的总体经营目标制订工作计划和目标等,并签订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
将作为上述人员年度薪酬考核的依据。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在所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相应扣减薪酬或奖金直至不予发放,并按照公司行为规范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则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