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张锡良先生的通知,获悉张锡良先生于2024年2月21日存在违规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基本情况
2024年2月7日,张锡良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14,144,300股,成为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
2024年2月21日,张锡良卖出公司股票300,000股,卖出金额943,400元。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时间 | 交易方式 | 交易方向 | 成交数量(股) | 成交均价(元/股) | 成交金额(元) |
2024.2.7 | 二级市场 | 买入 | 14,144,300 | 2.699 | 38,175,465.7 |
2024.2.21 | 二级市场 | 卖出 | 300,000 | 3.14 | 943,400 |
本次短线交易产生收益如下:
计算方法:(卖出成交均价-买入成交均价)×短线交易股数=(3.14-2.699)?300000=132,300元。
作为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张锡良上述卖出行为距离买入行为不足六个月,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张锡良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1,948,891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占公司总股本的5.23%。
二、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的原因及相关当事人采取的补救措施
公司知悉上述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公司股东张锡良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按照上述规定,张锡良先生已将此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132,300元全部上缴公司。
张锡良先生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2、公司股东张锡良先生本次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系不熟悉相关规定所致,未发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定期报告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但本次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张锡良先生已充分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将吸取本次短线交易事件的教训,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3、公司董事会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短线交易所获收益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