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7月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经全体监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效,会议通知于2024年7月2日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各位监事审议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通过《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的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首次授予条件成就,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经核查,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7月3日,向28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195.208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