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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长制药:关于公司股东收到山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4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收到山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刘少鸾、杨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及刘少鸾、杨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刘少鸾、杨伟:

经查,截至2024年2月2日,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刘少鸾、杨伟累计增持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长制药或公司)55,315,127股,占公司总股本4.99%。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刘少鸾与杨伟系一致行动人。2024年2月5日,刘少鸾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步长制药80,000股。增持后,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刘少鸾、杨伟合计持股达到步长制药总股本5%,但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迟至2024年3月7日才对外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我局决定对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刘少鸾、杨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是针对公司股东作出的,公司将敦促相关股东加强业务规则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该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特此公告。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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