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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4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以下简称内控)评价工作,依据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财会〔2010〕11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控评价,是指在公司党委、董事会领导下,由内部审计部门、内控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各部门、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相互配合,对公司内控的有效性、风险、合规管理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内控体系工作报告(含内控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内控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实施内控评价,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控的设计与运行,并涵盖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主要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控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内控风险合规监督一体化原则。评价工作中同时对内控、风险、合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和检查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控评价工作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批准公司内控管理基本制度;

(二)认定内控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批准公司内控报告,对内控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党委领导企业内控评价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批准公司三年内控评价工作方案或规划;

(二)研究内控重大和重要缺陷;

(三)研究、听取公司内控报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内控评价的指导与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公司内控体系、运行机制和制度建设;

(二)督导公司内控体系有效运行;

(三)初步审议公司内控报告及内控缺陷和整改方案。

第八条 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内控评价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拟订公司内控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公司内控报告;

(三)明确缺陷整改责任,指导落实缺陷整改工作。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内控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完善内控评价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内控管理相关制度;

(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控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内控评价工作,编制内控自评工作底稿、内控缺陷汇总表与整改方案及内控报告,经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后按规定上报上级单位;

(四)配合上级单位开展内控监督评价和专项审计工作,反馈内控监督评价和专项审计结果;

(五)对评价发现的缺陷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按要求报送内控缺陷整改完成情况。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职责负责配合开展公司内控评价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结合相关职责,对公司内控评价方案和内控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公司《内控风险矩阵和评价标准》,对公司内控的有效性、风险、合规管理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自评,提交内控自评工作底稿;

(三)配合并参与公司内控监督评价和内控专项审计工作,反馈内控监督评价和专项审计结果;

(四)对发现的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内控缺陷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按时提交整改情况报表。

第三章 内控评价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评价单位范围。包括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十二条 评价业务范围。包括《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应用指引中涉及本单位的业务,以及其他涉及本单位的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第十三条 评价时间范围。年度内控评价时间范围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四条 评价依据。依据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评价内容。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本单位内控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在开展内控评价工作过程中,应将风险、合规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纳入本单位内控体系监督评价范畴,通过制度审阅、穿行测试与抽样测试等方式开展评价工作。

对风险管理进行评价时,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要求、以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风险管理要求,对制度制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及风险报告编制等内容开展评价。

对合规管理进行评价时,应按照公司合规管理要求,对

制度制定、合规风险识别、合规审查、合规风险应对、禁止性规定、考核评价等内容开展评价。

第四章 内控评价程序第十六条 内控评价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具体包括:

制定下发评价工作通知、组成评价工作组、开展内控自评工作、沟通与认定内控缺陷、内控缺陷整改、编制内控报告等。

第十七条 制定下发评价工作通知。评价工作通知应包括评价范围、评价内容、工作任务、要求、人员组织和进度安排等。

第十八条 组成评价工作组。工作组应明确负责人、工作分工、沟通汇报机制等。

第十九条 开展内控自评工作。对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应用指引及有关制度、内控风险矩阵和评价标准,对内控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逐项检查。

第二十条 开展监督评价。上级单位评价工作组通过询问、观察、检查、重新执行等方式对公司自评工作进行复核,运用个别访谈、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关键控制点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内控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测试,对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自我评价结果进行监督评价。

第二十一条 沟通与认定内控缺陷。内控评价工作组应与被评价单位沟通确认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内控缺陷整改。对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内控缺陷,应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并组织整改。内部审计部门或

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编制内控报告。内部审计部门根据评价工作结果,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本单位内控报告。

内控报告应对评价过程、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控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说明,经董事会批准后按规定报送上级单位,内控缺陷情况应作为内控报告附件一并上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关注自内控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控报告发出日之间是否发生影响内控有效性的因素,并根据其性质和影响程度对评价结论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内控专项审计。根据内控自评和监督评价工作结果,对于内控自评没有发现但上级单位内控监督评价发现重大缺陷、重大风险事件和违规问题频发的单位,上级单位组织开展内控专项审计,出具内控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控评价工作应当形成评价工作底稿。评价工作人员详细记录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风险情况、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内控评价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章 内控缺陷分类及认定

第二十六条 内控缺陷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重大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被评价主体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二)重要缺陷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被评价主体偏离控制目标。

(三)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多个“一般缺陷”共同作用有可能形成一个“重要缺陷”。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第二十八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采取定量方法和定性方法。

(一)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1%,则认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有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0.5%但小于1%,则为重要

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1%,则认为重大缺陷。

(二)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定性标准包括: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3.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5.公司层面控制环境失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定性标准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一)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

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二)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定性标准包括:

1.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2.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3.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4.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处分。

非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定性标准包括:

1.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2.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非财务报告一般缺陷的定性标准包括:

1.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2.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第三十条 内控缺陷认定。内部审计部门及各单位对内控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改进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编制内控缺陷认定汇总表。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由公司董事会最终予以认定。一般缺陷公司自行认定。对于认定的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应当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第六章 内控评价信息化

第三十一条 统一使用上级单位内控风险管理系统开展内控评价工作,报送内控缺陷,通过编号对内控缺陷的整改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第七章 监督与激励

第三十二条 对于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和违法违规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或因内控制度缺失或未按内控制度执行,导致内控存在重大缺陷或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将按照《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管理办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控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内控自评、监督评价和专项审计工作完成后,上级单位将根据内控自评、检查结果、日常风险管控情况、缺陷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认定,认定结果纳入各单位关键业绩指标(KPI)体系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管理制度》(宁英化审〔2016〕59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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