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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机集团: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3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刘顺清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刘顺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0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刘顺清:

经查,你自2024年4月至今担任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机集团或公司)的副总经理。作为公司副总经理,你的女儿刘某丽于2024年5月22日、5月23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运机集团股票合计19500股,买入金额共计464576.11元;于2024年5月31日全部卖出,卖出金额共计469627.88元,扣除手续费后收益5051.77元。刘某丽买入、卖出运机集团股票的间隔不足六个月。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本人及亲属应加强对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刘顺清先生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表示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2、公司将进一步督促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加强相关规则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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