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刘顺清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获悉刘顺清先生的女儿刘某丽女士于2024年5月22日至5月31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具体情况
经核查,刘某丽女士于2024年5月22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成交数量(股) | 成交价格(元/股) | 成交金额(元) | 交易金额(元) |
2024-5-22 | 买入 | 2,000 | 23.82 | 47,640 | 47,648.83 |
2024-5-23 | 买入 | 17,500 | 23.82 | 416,850 | 416,927.28 |
2024-5-31 | 卖出 | 19,500 | 24.10 | 469,950 | 469,627.88 |
按照“最高卖价减去最低买价”的从严计算方法,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最高卖价-最低买价)×成交数量=(24.10-23.82)×19500=5460元,扣除手续费后,刘某丽女士获利共计5051.77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某丽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刘顺清先生及其女儿刘某丽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解决措施如下:
1、依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截至本公告日,刘某丽女士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5051.77元上交至公司。
2、经核实,本次短线交易是刘某丽女士独自操作,上述行为系其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所致,刘顺清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在此次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刘某丽女士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本次交易事项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3、上述事项发生后,刘顺清先生对于未能对其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刘某丽女士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刘顺清先生及其直系亲属承诺将自觉遵守相关监管规则,包括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等规定。
4、公司将以此为戒,将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刘顺清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
2、公司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银行凭证。
特此公告。
四川省自贡运输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