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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3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科技”)21%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发生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事项如下:

1、2024年4月,公司子公司宏大民爆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了宜兴市阳生化工有限公司60%的股权。该次交易已于2024年4月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2024年3月,公司子公司宏大爆破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了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51%的股权。该次交易已于

2024年3月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2023年9月,公司子公司内蒙古吉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了赤峰硕翔民爆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5.63%的股权。该次交易已于2023年9月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上述收购的标的资产当中,宜兴市阳生化工有限公司、赤峰硕翔民爆器材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民爆相关业务,新疆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从事矿山工程相关业务,与本次交易标的公司雪峰科技均属于民爆、矿服相关行业,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交易标的资产属于相同或者相近业务范围的情形。除上述交易外,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其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购买、出售资产交易。特此说明。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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