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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农商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3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高效规范运作,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行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构成及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成员由职工监事、外部监事和股东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7人,其中职工监事3人,外部监事3人,股东监事1人。

第四条 监事人选的任职资格需符合监管部门和本行相关规定。

第五条 职工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本行工会提名。职工监

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

外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监事和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和更换。

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外部监事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不应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不应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第六条 外部监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监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并制定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各委员会直接对监事会负责,委员、主任委员由监事会决定。监事会拟决议的相关事项可以先提交相应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由该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报监事会审议决策。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成员不少于3名,成员由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监事担任。提名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外部监事担任。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对本行发展战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稳健性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对董事的选聘程序进行监督;

(四)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六)根据需要,组织对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七)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八)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

(九)对董事长、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十一)发现本行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本行承担;

(十二)负责制订本行有关监事薪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定,对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十四)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批准;制定、修改监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十五)定期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本行情况等;

(十六)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

对需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由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提交监事会。

第十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五)依照适用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监督情况;

(二)监事会工作开展情况;

(三)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四)其他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事项。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对监事会决议、意见和建议拒绝或拖延采取相应措施的,监事会有权报告股东大会,或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必要时可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应认真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行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提交监事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

监事应立足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监事会有效监督。

监事应当不断提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了解掌握与本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本行等组织的培训,持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例会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本行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本行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所需的会议材料等文件由监事会办公室准备并保管,其中需要由监事在开会前阅读的文件,由专人或采取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于会议召开前发送至各监事。

当全部外部监事认为监事会会议议案材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以联名书面提出延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有关议案,监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本行章程、本行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召开。每一位监事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但外部监事只能书面委托其他外部监事代为出席,且一名监事不应当在一次监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将无权对决议事项行使权利,并不计入有效表决票。

第二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2/3的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参加会议的监事必须亲自签名,不可由他人代签。

第四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项议案经过讨论后,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监事的表决分为同意、反对、弃权,与会监事应当选择其一,未做选择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提案应当由全体监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的规定,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采用书面传签表决形式的,至少在表决前3日内应当将书面传签表决事项及相关背景资料送达全体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本行相关人员、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回复监事会提出的问题。

第五章 会议记录及其他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安排人员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或其委托代理人和记录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名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录音录像等,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永久。

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在公开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有关本行监事会决议的公告等其他信息披露事项由本行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修改和废止,由本行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本行章程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时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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