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7/9 | - | 2024/7/10 | 2024/7/10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16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方案》,具体方案为:
以分红派息实施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本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024年6月27日,公司发布《关于调整2023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为4,400,000股,鉴于上市公司回购专用
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实际参与利润分配的股本总数由1,135,049,451股调整为1,130,649,451股,公司将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26,129,890.20元(含税),具体以权益分派实施结果为准。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30,649,451×0.2)÷1,135,049,451≈0.1992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0。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1992)÷(1+0)=(前收盘价格-0.1992)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7/9 | - | 2024/7/10 | 2024/7/10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振中电子集团、北京商贸企业服务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股。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可按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8元/股。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0元/股。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问题,请按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5125960
特此公告。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