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宏科技”)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担保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授权期限自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方为浙江中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杭”),就浙江中杭向浦发银行申请的5,000万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被担保方为宁波中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杭实业”),就宁波中杭实业向浦发银行申请的15,000万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浙江中杭的其他股东(宁波宏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均升、徐嘉诚)就上述授信分别向公司提供
了反担保。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浙江中杭、宁波中杭实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债务人:浙江中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债务人:宁波中杭实业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金额:人民币15,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24,2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3.51%;公司不存在逾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应承担的损失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浙江中杭)
2、《最高额保证合同》(宁波中杭实业)
特此公告。
江苏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