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9 证券简称:天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9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并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79,5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68,0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1,500万元。担保期限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6日、2024年5月2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天奇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天奇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奇重工”)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之间自2024年6月28日起至2029年6月28日期间内及在人民币5,000万元整的最高债权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无锡惠山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天奇重工与中国银行无锡惠山支行之间自2024年6月10日起至2027年6月9日期间内及在人民币3,000万元整的最高债权额内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天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87181695W成立日期:2009年03月24日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惠成路99号法定代表人:HUA RUN JIE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铸件加工;模具的设计、制造;机械加工;炉窑维修;铸造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维修服务;冷作加工;铸造技术的咨询和培训;新能源装备关键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 2024年3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781,416,524.06 | 849,973,503.90 |
总负债 | 497,211,447.86 | 568,725,708.72 |
净资产 | 284,205,076.20 | 281,247,795.18 |
项目 | 2024年1-3月 | 2023年1-12月 |
营业收入 | 109,285,497.09 | 590,544,442.77 |
利润总额 | 2,988,167.24 | 13,334,656.90 |
净利润 | 2,957,281.02 | 9,979,534.79 |
(以上2023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天奇重工79.85%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天奇精工科技有限公司持有0.15%股权,无锡惠恒产业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0%股权,无锡惠晟信合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10%股权。
经查询,天奇重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天奇股份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之《最高额保证合同》
甲方(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乙方(保证人):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江苏天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债权本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整。
3、担保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担保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相关条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天奇股份与中国银行无锡惠山支行之《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
保证人: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江苏天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1、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
(2)在本合同相关条款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2、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合计为179,500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07%,实际担保余额为120,034.16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6.89%。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