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实施完毕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股份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和2024年2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及《回购报告书》。
一、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的情况
(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情况
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66,096,667股(公司总股本66,666,667股扣除截至公告日库存股570,000股得出,
最终以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库存股后的股数为准)为基数,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6.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9,658,000.2元,不送红股,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93,105,333元。
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3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4日。
(二)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施完成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40.0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8.22元/股,具体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价格上限-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1+按总股本折算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例)=(40.00-0.5948700)/(1+0.3965799)=28.22元(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7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61%,最高成交价为37.2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3.0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0,054,790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规定。
三、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的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木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