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79 证券简称:惠城环保 公告编号:2024-066债券代码:123118 债券简称:惠城转债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
2.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3.特别风险提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存在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及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等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和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的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本次额度生效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现金管理额度将自动失效。
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22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13.5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97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153.77万元后(不含税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29,821.2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9年5月1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G11501号《验资报告》。
(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78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78.42万元后(不含税金),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221.58万元。上述可转债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7月13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G11716号《验资报告》。
(三)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92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7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644.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等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807.04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836.96万元。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7月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G11812号《验资报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及《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来源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3万吨/年FCC催化装置固体废弃物再生及利用项目 | 17,956.00 | 15,184.95 |
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 4,500.00 | 4,500.00 | ||
1万吨/年工业固废处理及资源化利用项目 | 10,136.28 | 10,136.28 | ||
2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4万吨/年FCC催化新材料项目(一阶段) | 56,169.00 | 31,221.58 |
合计 | 88,761.28 | 61,042.81 |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使用完毕。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建设完成,现阶段因存在部分应付未付资金,募集资金在一定时间内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
三、本次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二)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含本数)自有资金和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使用期限为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投资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安全性高(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单个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实施方式
在上述额度及相关要求范围内,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该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资金来源
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于公司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不涉及使用银行信贷资金。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存在宏观经济波动风险及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等风险。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财务部门建立投资明细账,及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二)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四)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购买及损益情况。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保值增值、防范风险,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运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 39 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现金管理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及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5,000万元(含本数)自有资金和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使用期限为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有效期内,资金可滚动使用。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本次额度生效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现金管理额度将自动失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经营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未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及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惠城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