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贷款提前到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扬州分行)发来的《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和《浙商银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宣布公司在浙商银行扬州分行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于2024年6月27日提前到期,要求清偿全部债务本息共计
1.42亿元,同时要求担保方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易连汉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州汉房)及实际控制人方丽梅女士履行担保责任。
一、部分银行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商银行扬州分行发来的《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和《浙商银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宣布公司在浙商银行扬州分行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于2024年6月27日提前到期,要求公司清偿全部债务本息共计1.42亿元;同时要求担保方公司全资子公司扬州汉房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方丽梅女士履行担保责任。根据上述银行函件,截止2024年6月21日,公司在浙商银行扬州分行的债务情况具体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贷款主体 | 债权人 | 贷款期限 | 贷款金额 | 本金余额 | 欠息金额 |
公司 | 浙商银行扬州分行 | 2024年2月29日至2025年2月28日 | 5000 | 5000 | 84.33 |
公司 | 浙商银行扬州分行 | 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 | 5000 | 5000 | 84.33 |
公司 | 浙商银行扬州分行 | 2024年3月4日至2024年9月3日 | 4000 | 4000 | 66.67 |
合计 | 14000 | 14000 | 235.33 |
注:上述贷款担保人均为公司子公司扬州汉房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方丽梅女士。上述贷款系公司于2024年2月29日和浙商银行扬州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由浙商银行扬州分行提供贷款合计1.40亿元,以公司子公司扬州汉房持有的扬州商业地产作抵押,由扬州汉房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方丽梅女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借款及担保属于公司第十届第八次董事会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公司本部融资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事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期限范围内。相关事项公司已发布公告(2023-012、015、026)。
二、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风险提示
1、目前,公司正积极与浙商银行扬州分行协商,争取尽快就上述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公司将通过积极加快资金回收等多项措施全力筹措偿债资金,以尽快解决上述贷款问题。
2、因上述债务提前到期可能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状况,进而对公司部分业务的正常开展造成一定影响。
3、公司将根据银行贷款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相关信息均以指定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