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2,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2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7日、2024年2月20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2)。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回购期间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股份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为2,96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221%;回购的最高成交价为人民币7.02元/股,最低成交价为人民币6.31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19,994,422.50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既定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结合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宝莱特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