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和《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屯矿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能成就,公司将对19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144,100股股份进行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能成就,公司将对5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28,000股股份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 注销股份数量(股) | 注销日期 |
8,972,100 | 8,972,100 | 2024年7月4日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24年4月21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3.832元/股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价格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144,100股进行回购注销;以3.772元/股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价格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2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合计注销8,972,100股。详细内容参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发布了《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通知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自2024年4月23日起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关于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事项提出的异议。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和《考核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能成就,公司将对19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144,100股股份进行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能成就,公司将对5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三个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28,000股股份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数量
本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8,972,1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号码:B885069016
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7月4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 | 本次变动后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8,972,100 | 0.29 | -8,972,100 | 0 | 0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3,122,669,280 | 99.71 | 0 | 3,122,669,280 | 100.00 |
三、股本总数 | 3,131,641,380 | 100.00 | -8,972,100 | 3,122,669,280 | 100.00 |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以及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后续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回购注销相关手续,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