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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重机:关于申请恢复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1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恢复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的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航重机”)于2023年8月22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文件,于2023年8月25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沪市主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621号)。2023年9月11日及2023年11月17日,公司分别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653号)及《关于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的第二轮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3〕728号)。2024年5月10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因为其他公司提供年报审计业务的执业质量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给予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的行政处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上交所中止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审核程序,公司已于2024年5月27日收到上交所中止审核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披露的《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中止审核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尽快消除上述影响,公司已重新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开展相关审计工作,并积极协调有关各方全力推动本次发行的相关工作。截至目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相关审计工作,上述影响已消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向上交所提交了恢复审核的申请,恢复审核的具体日期以上交所有关通知为准。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上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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