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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曙高科: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7-0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西部证券”)作为正在履行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曙高科”、“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华曙高科2023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4年3月11日,华曙高科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因此,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4年6月1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96元(含税)。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总股本414,168,800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9,760,204.80元(含税)。2023年度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或实施股份回购,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414,168,8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778,280股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调整为413,390,520股。公司按照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的原则,对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每股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962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39,768,168.02元(含税,本次实际

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三、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截至2024年6月7日,公司总股本为414,168,8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778,280股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413,390,520股。公司以本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事项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4年6月14日)公司股票收盘价21.64元/股计算,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含)。

(一)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1.64-0.0962)/(1+0)= 21.5438元/股。

(二)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13,390,520×0.0962÷414,168,800≈0.0960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1. 64-0.0960)/(1+0)= 21.5440元/股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21.5438-21.5440|÷21.5438=0.00%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1%

综上,华曙高科本次申请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之情形;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

四、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华曙高科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晓琳 李艳军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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