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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监事会关于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9

的审核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监事(以下简称“公司”)认真审阅了《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等有关内容(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充分讨论后,现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担保等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3、监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单(不含预留部分份额的员工)进行了核实,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在推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前,已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5、公司董事会审议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一致认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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