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五、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239.6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公司股本总额352,924,278股的6.35%。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80元/股。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9人,包括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八、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九、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录
声 明 ...... 1
特别提示 ...... 2
第一章 释义 ...... 5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7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8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10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2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5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7
第九章 附则 ...... 30
第一章 释义
在本草案中,除非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 释义内容 | |
蓝丰生化、本公司、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银行 | 指 | 中国人民银行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顺利推进公司发展战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整体凝聚力,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本激励计划的原则
1、建立对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骨干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2、通过本激励计划的引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
3、树立员工与公司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和公司文化。
4、本激励计划实施方式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其目的是为了兼顾公司长期和近期利益,能更灵活地保留和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以上激励对象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09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骨干员工。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动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2,239.6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52,924,278股的6.35%。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李少华 | 副董事长 | 300.00 | 13.40% | 0.85% |
崔海峰 | 副董事长 | 150.00 | 6.70% | 0.43% |
李质磊 | 董事、总经理 | 300.00 | 13.40% | 0.85% |
路忠林 | 董事 | 190.00 | 8.48% | 0.54% |
邢军 | 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 50.00 | 2.23% | 0.14% |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104人) | 1,249.60 | 55.80% | 3.54% | |
合计(109人) | 2,239.60 | 100.00% | 6.35% |
注:1、上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
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计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程序中,至依法披露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的,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6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适用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其中,对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或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应当适用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80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3.55元的50%,即每股1.78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3.59元的50%,即每股1.80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公司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其中:对发生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期限为2024年至2026年,时间跨度为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第一个考核期为2024年度、第二个考核期为2025年度、第三个考核期为2026年度,以达到绩效考核指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各考核期间业绩考核指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指标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5,000.00万元;或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21亿元。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或202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25亿元。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202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1.5亿元;或202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 |
注:上述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以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指未扣除激励成本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规定比例申请解除限售;反之,若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相关规定,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个人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0%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2023年10月,公司完成收购安徽旭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公司主营业务转变为“农药化工+光伏新能源”双主业。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人才竞争亦成为行业竞争的重要要素,基于公司中长期经营发展战略考量,为有效地稳定和激励公司优秀核心人才,保持公司行业竞争力,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在综合考虑激励力度、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团队出资能力等多种因素后,公
司选择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两个指标均能反映企业盈利能力及成长性,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以及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格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
÷(1+n)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
÷n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
(五)预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一次性授予限制性股票2,239.60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工具费用总额为3,874.51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
假设公司于2024年8月中下旬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至2027年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3,874.51 | 753.38 | 1,872.68 | 904.05 | 344.40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激励计划可能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本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
×(1+n)
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
×P
×(1+n)÷(P
+P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
×n其中:Q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不做调整。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发现金红利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
÷(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
×(P
+P
×n)÷[P
×(1+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
÷n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发现金红利
P=P
-V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及律师事务所意见。公司实施回购方案前,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二)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
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三)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有权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要求激励对象进行赔偿。
(六)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持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激励对象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与激励对象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四)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五)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六)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违反与公司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相关规定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有权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并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收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激励对象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八)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如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激励对象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激励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五)公司/公司股价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
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等原因与公司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前,激励对象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退休后返聘的,仍按原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将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解除限售;董事会可以决定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解除限售时先行支付当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