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独立董事督促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独立董事吴羡女士、刘军先生、赵庆先生共同提交的《督促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督促函》具体内容
“2024年5月29日,公司披露了《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公告显示:
因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三)项规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情形,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30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将在风险警示板交易。
事项发生后,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多次通过现场询问、通讯交流等方式督促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为此,我们提请公司尽快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1.从全面加强内部控制出发,请公司再次对内部控制及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自查,并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方面的管理。从制度建设、人员管理、事项执行等方面全面自查纠正整改,在梳理现有内控制度的基础上尽快查漏补缺,确保内控规范体系闭环。同时,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加强管控,确保公司在所有重大事项、行为和活动实现全面、有力和强效的内部控制。
2.不断加强公司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定期组织
证券部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学习专业知识及内控管理制度。不断改善内部控制薄弱环节,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及内控管理质量。
3.深化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督促全体管理层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业务规范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提高上述人员的履职能力及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4.加强公司各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机构的日常沟通,从内部和外部双管齐下,从而提升公司治理的规范性。
5.加强公司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及时了解政策信息与监管要点,及时向监管部门咨询并认真听取监管部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司运作。
我们将继续督促董事会和管理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公司治理,防范经营风险,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切实维护好公司及中小股东和广大投资者权益。”
二、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独立董事提交的《督促函》,将认真落实独立董事《督促函》的各项要求。同时,公司将持续保持与各方的良好沟通,并结合有关事项的进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