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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高纳: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9

证券代码:300034 证券简称:钢研高纳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公司科学、连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3]61号)的指示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维护股东决策参与权、知情权和投资收益权。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及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在满足下列现金分红的条件时,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剩余的净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母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特殊情况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前款所述“特殊情况”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累计支出额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包括对外投资、对外偿付债务或重大资产收购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决定利润分配时执行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的间隔

原则上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出、拟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意见。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发表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通过。

2、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需要就此出具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定该分配方案的过程及决策程序发表意见,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该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出情况说明。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变更机制

1、受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的不利影响,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调整或变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股东权益。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不利影响: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或者变更方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调整或者变更方案并作出决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调整或者变更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以方便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七)利润分配的实施时间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章程》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须对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独立发表明确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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